【成都代孕合法】【日本供卵试管费用】【供卵中介】【成都可以自己找人供卵吗】【成都助孕产子哪便宜】【成都家恩德运医院供卵7万】【国内私立供卵医院】案情:
李某和郭某于1998年登记结婚,2002年郭某以自己名义购买了306室房屋,并办理了产权登记。2004年1月郭某和李某共同与南京某医院
签订了人工授精协议书,用他人精子对李某实施了人工授精,后李某怀孕。同年4月郭某查出癌症,5月郭某在医院立下自书遗嘱表明:1.他不要李某经过人工授精的胎儿;2.将
306室房屋赠与郭某父母。
李某于2004年10月产下一子。于2005年起诉郭某父母,要求将306室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对郭某的部分由李某、孩子和郭某父母依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
郭某父母称李某没有工作,房子是郭某自行购买,且遗嘱留给父母。李某的孩子和郭某没有血缘关系,不能作为郭某的继承人,拒绝分割遗产。
裁判结果:1.306室房屋归李某所有;
2.李某向孩子支付33442.4元,由李某保管。向郭某父母支付75384.8元。
裁判理由: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并使女方受孕后,男方反悔,而女方坚持生出该子女的,不论该子女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都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2.如果夫妻一方所订立的遗嘱中没有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因违反《民法典》第
一千一百四十一条的
规定,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应当依照《民法典》第
一千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笔者:裁判法院考虑到李某没有工作又要抚养幼子,在对郭某的遗产分配中稍微有点倾斜。首先李某虽然没有工作,但郭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无论有没有写李某的名字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扣除李某的50%,剩下的50%属于郭某的遗产,由李某、孩子和郭某父母作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进行分配。
其次,随着治疗不孕不育技术的进步,人工授精、试管婴儿已经成为常见的辅助生育的技术手段。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精子或卵子怀孕生下的孩子,即使和父母没有自然意义上的血缘关系,也应当被认定为婚生子女,作为法律意义上的父母子女。该子女和提供精子或卵子的第三人不具有法律认可的父子/母子关系,不可以继承第三人的财产。
最后,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赠抚养协议的约定效力大于遗嘱,遗嘱的效力大于法定继承,但是如果遗嘱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被认定无效的,则根据法定继承分配。本案中,郭某因没有给胎儿留有继承份额导致遗嘱无效,故法院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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